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资格证年度审验注册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
   中国气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
2、规范性文件《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苏气发〔2005〕119号)
    第二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格证实行审验制度,每年1-3月接受原注册机构年检审验注册。未经年检审验注册或年检审验不合格的,资格证自然失效。
    年检审验注册时应携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格证原件,并填写《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年检审验表》。
    注册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审验;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注销,并当面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作不合格处理:
    1、超越资格证适用业务范围从业的;
    2、未参加年度职业继续教育的;
    3、资格证持有人在不具备防雷从业资质的单位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工作的;
    4、资格证持有人在两个以上(含两个)防雷从业资质单位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工作的;
    5、不接受市气象学会及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的;
    6、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的;
    7、因违规操作导致重大责任性事故的;
    8、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行为的及其他不再适宜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工作的。
    资格证持有人,应在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发证机构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作放弃从业,注册机构不得予以注册。
    每年4月5日前注册机构应将上一年度资格证注册及年检审验情况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