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